
朱征夫(1964年9月29日-),男,律師,武漢大學畢業,法學博士,現任全國律協副監事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
個人資料簡介
個人簡介
朱征夫,男,漢族,湖北荊州人,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荊州。1980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學習,取得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在萬寶電器進出口公司。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先后為廣東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金融房地產部主任、廣東大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東省國土廳廣東地產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其間,1994年至1997年間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獲法學博士(國際經濟法專業)學位。)1998年3月,任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執行合伙人。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是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公司法和投資法。2001年1月起開始擔任武漢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2002年,參加證監會和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獨立董事第四期培訓班,獲得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2003年10月,在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參加了廣東省委統戰部黨外知識分子統戰理論研討班的學習。2005年5月在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參加了中央統戰部第二期新社會階層代表人士理論研討班的學習。2005年7月參加了海牙國際法學院國際私法班的學習。2008年4月在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參加無黨派人士理論研究班第十期的學習。2012年4月參加中央統戰部(2012)香港社會管理研討班學習。2014年6月在延安干部學院參加第六期全國歸國留學人員代表人士高級研修班。2016年春開始在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學習,獲得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碩士(EMBA)學位。2017年3月10日起,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權收取年薪48萬港元。2019年3月,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
社會職務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監督員、廣東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廣東省歐美同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校董、武漢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專家委員、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
榮譽與表彰
1、主持并參與編寫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合同問題》一書,榮獲2004年度廣州市律師協會理論成果一等獎。2、《關于在廣東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榮獲2006年度廣東省政協頒發的優秀提案獎。3、2009年11月,榮獲“全國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稱號。4、2010年12月,榮獲“全省律師行業參政議政杰出貢獻獎”、“全省律師行業管理杰出貢獻獎”。5、2011年12月,榮獲“全省優秀律師”稱號。6、2011年12月,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榮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7、2013年2月榮獲“廣東省律師行業管理杰出貢獻獎”。8、2017年9月,撰寫的《關于建立外國法和國際法國家數據庫》提案榮獲“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優秀提案獎”。9、2018年9月,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頒發的“改革開放40年貢獻獎”。10、2018年12月,榮獲廣州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頒發的“改革開改四十周年廣州市民商法卓越貢獻獎”。11、2019年9月,《關于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獲評全國政協2018年度“好提案”獎。12、2020年11月,當選為武漢大學第九屆杰出校友。13、2020年11月,榮獲“武漢大學校友抗疫表彰突出貢獻獎”。
學術成果
1、專著:《中國涉外經濟法律問題新探》余勁松主編朱征夫博士撰寫第九章(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2、專著:《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于2001年5月出版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合同問題》與何海東、賀玉平合著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4、《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兩卷本)與樓建波等人合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5、《公民的權利》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該書被法律出版社確定為全國五五普法推薦讀本。
參政議政
1、2003年在全國最早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2、2009年在全國最先提出《關于在刑法中增設“欠薪逃匿罪”》的提案,201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采納(第四十一條),在現行刑法中設立了“惡意欠薪罪”。3、2010年在全國最先質疑房產稅試點,提出房產稅應當按《立法法》的規定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設立。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4、2016年提出了關于防止冤案的9項系列提案——《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受獎》、《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嚴格言詞證據的采信標準》、《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要慎重》、《少安排法官開會》、《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適當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案范圍涵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各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產生強烈社會反響。5、2016年提出《關于建立外國法和國際法國家數據庫》的提案,榮獲“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優秀提案獎”。6、2014、2016、2017年持續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提案,2018年首次提出《關于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法審查》。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7、2018年提出《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扣查當事人的手機》、《關于建議我國盡快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的再提案》、《關于全國人大應設立憲法委員會的再提案》、《關于修改國籍法第九條的提案》、《關于加快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的提案》8、2019年兩會提案提出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系列措施建議,包括將經濟犯罪的罰沒所得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于充實社保基金,以此剪斷地方司法權進行選擇性、逐利利執法的利益鏈條。9、2020年提出《關于中央政府向每個公民發疫情補貼以紓難解困刺激經濟發展的提案》,建議中央政府向每個公民身份證注入有效期為半年的2000元人民幣消費額度,作為疫情補貼,供公民個人消費,以直接幫助困難群眾渡過難關,同時搶救中小企業;提出《紀念死難者,弘揚共同抗疫的偉大精神的提案》,為了紀念在抗疫中的死難者,建議將武漢宣布封城的1月23日確定為抗疫紀念日,建立紀念碑,刻上所有死難者的名字;提出《關于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建議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提出《大幅降低刑事訴訟中的羈押率,下決心解除“取保難”的提案》,建議辦案機關應當轉變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司法人權,大幅降低審前羈押率,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取保難”,減少羈押的高風險高成本,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和諧。10.2021年3月,建議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于充實社保基金,從根本上斬斷逐利性執法的利益鏈條。11.2022年3月,建議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最高處死刑,必要時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罪犯要處以死刑,形成強大威懾。
人物觀點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遭受侵害,除了全社會“有罪推定”觀念根深蒂固、公民權利意識淡薄、制約公權力意識缺失外,還與《憲法》關于保護人權的規定沒有具體化有關。對于冤假錯案問題,要從更深層次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