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有授給人民田地的制度,民年二十后可受公家分與的田地,六十歸還。參閱《漢書·食貨志上》、《通典·食貨一、二》。
⒈ ?舊時人民成年后,接受公家所給的田,稱為「受田」。
1.梁平縣政府有關(guān)負責(zé)人表示,“托田所”不僅方便了外出打工人員,而且也讓受田戶安心地種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