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典押或出賣。
引《資治通鑒·唐憲宗元和四年》:“魏徵 玄孫 稠 貧甚,以故第質錢於人……出內庫錢二千緡贖賜 魏稠,仍禁質賣。”《明史·食貨志一》:“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清 朱仕琇 《太學生陳君墓志銘》:“歲饑,家乏粟,出財轉穀於外以贍族,至質賣世業以濟行。”